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條規定,“壹般反避稅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進行審查、評估、調查、調整的總稱。”
2.根據《反避稅管理通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條作出的特別納稅調整。
本辦法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與跨境交易或支付無關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偷稅、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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