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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口退稅需要提交的單據

法律分析:辦理出口退稅需要的單據有:

1、報關單。

2、出口銷售發票。

3、進貨發票。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產品征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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