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辦理退稅手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多繳稅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退稅,不包括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稅收減免。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