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7)、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8)、銀行帳號證明;
(9)、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10)、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還應包括需要提供的相應證明資料;
(11)、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個體:個體工商戶在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時,要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提供如下有關證件、資料: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5)、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以上稅務登記條款出自:《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