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納稅申報,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⑦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