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等原因,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核定或者換發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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