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質量保證文件或文件不完全的材料。
2、對供應商所提供的質量保證文件的正確性有懷疑時。
3、發現供應商所提供的質量保證文件與所到貨的材料不相符時。
4、當其為重要工程材料,必須經復驗並取得合格結果才可使用時。
5、所有為本項目提供的材料,均需配套提供質量保證文件。應按工程規範的規定,要求供應商提供完整有效的質量保證文件,如質量保證證書,產品合格證,產品試驗報告等。
6、材料復驗的取樣必須有代表性,即所采樣品能代表該批材料的質量;不同的材料應按不同的取樣單位、取樣數量、取樣部位、取樣方法進行;對重要構件和非勻質材料可酌情增加采樣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