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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主觀:

關於稅務 行政處罰 裁量的回答為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 法規 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21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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