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銀行賬戶證明;
(四)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擴展數據:
根據國務院部署,從2016 12 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整合。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實施後,市民只需填寫“壹張表”,向“壹個窗口”提交“壹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和稅務登記。
將原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實現個體工商戶在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實時享有數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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