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於會計人員“無證上崗”的處罰。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委派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此,涉案企業委派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出納,違反了《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問題中的“無證”人員上崗,導致庫存現金不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證”不能免除這個責任。
解決建議:首先要搞清楚現金短缺的原因,是否存在單據錯誤、記賬錯誤導致的“假”現金短缺。如果有,可以通過糾錯來解決。其次,對於無法認定的短缺,標題中的收銀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鑒於題中企業在委派無證人員擔任收銀員方面存在過錯,也應承擔部分損失。所以實際賠償金額需要出納和企業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