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為什麽會出現?過罰不當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原因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壹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細,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壹些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制定時間較早,未經及時修正,存在處罰內容寬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觀標準等問題,導致壹些地方執法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執法隨意、處罰嚴苛、過罰不相當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壹些地方將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力度與業績考核掛鉤,倒逼從嚴辦案,由此助長了?小過重罰?現象。三是對行政處罰執行權缺少有效制衡。行政處罰案件由本機關立案、本機關調查取證、本機關負責人做出處罰決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權力過於集中。即便小微市場主體對處罰有異議可以提出行政復議,但也很難獲得改正。同時,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耗時長,小微市場主體難以承擔相關成本,基本上就會被動選擇認罰,放棄行政復議的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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