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將戶口遷出本市的;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求
(壹)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本市就業並離開本市的;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三)部分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4)職工因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詳見公積金中心網站“部門文件”欄目)患有福建省勞動保障廳規定的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