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執行征收管理制度,檢查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
4 .負責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5.檢查和監督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6.組織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和理論研究。
7.負責地稅系統的稅收籌劃、會計核算、統計和票證管理。
8.根據授權或權限管理地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
9 .負責地稅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
10.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