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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年齡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年齡為父母年滿60周歲,祖父母年滿60周歲且子女已經去世。

1.《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二十二條納稅人供養壹個或多個被撫養人的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已經去世的年滿60周歲的祖父母。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以外的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是指納稅人贍養壹名或多名年滿60周歲的父母、子女已去世的年滿60周歲的祖父母的費用,可以按照稅務局規定的標準定額扣除。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之壹。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支付、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護理等7項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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