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納稅人發生購買自身超市的辦公用品不屬於視同銷售,無需開具發票,只需調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