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情況。壹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 增值稅 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壹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 小規模納稅人 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 上海 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劃分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依據。
法律客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