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第十五條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壹締約國的外交官員或領事代表在另壹締約國境內其執行職務的區域內,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國家的國民在不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調取證據,以協助在其代表的國家的法院中進行的訴訟。締約國可以聲明,外交官員或領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聲明國指定的適當機關遞交了申請並獲得允許後才能調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