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壹)項所稱隱瞞或者謊報房地產交易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者故意少報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轉讓價格。(二)提供虛假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提供虛假扣除項目的行為。(三)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該房地產的評估價格,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交易價格,且納稅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的。隱瞞或者虛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應當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為項目提供的扣除額不真實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按新折現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的金額。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