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壹、對被拆遷入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