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市《關於本市契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壹、本市契稅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壹)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征用、拆遷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壹)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