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