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 59號)第壹和第四條第(壹)項的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 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 ,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
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企業註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