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2號,2018)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票樣式和發票監制章。
因此,定額發票,原由省級稅務機關監制,在2018 12 31之前可以繼續使用。
擴展數據:
定額發票的使用期限:
定額發票沒有有效期,但是如果定額發票被修訂,舊版本的定額發票將有有效期。
定額發票由經營單位憑稅務登記證購買,經營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稅款。納稅時,應將發票原件交回稅務部門,納稅部分為按開具發票數量收取的稅款;定額發票如有遺失,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逾期的話,按照當時購買的數量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已經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可以使用的發票種類為:
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證、過路(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和卷式普通發票。
上海市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47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