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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稅務行政處罰基準是:法定原則(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公正、公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監督、制約原則;壹事不二罰原則等。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壹、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2、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3、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合同違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原則是: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和具體違法情節等因素,對教育違法行為人是否實施行政處罰和擬適用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基於正當目的,結合違法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遵循綜合裁量、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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