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2、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3、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合同違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原則是: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和具體違法情節等因素,對教育違法行為人是否實施行政處罰和擬適用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基於正當目的,結合違法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遵循綜合裁量、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