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
(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4)發生的涉稅事項屬於事先備案類的,應附送事先備案涉稅事項結果通知書;屬於事後報送資料類的,應附送相關資料。
(5)對於跨地區經營的總機構,應附送跨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資產情況、經營情況、預繳稅款情況及其繳款書復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壹致);跨地區發生建築勞務的本市總機構企業,其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在勞務發生地按勞務收入的0.2%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附送繳款書復印件(蓋章註明與原件壹致)、外出經營證明等相關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