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十條
公安、交通、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主管部門,在提供車船有關資料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辦理車輛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完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後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