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人員有判刑,企業違法行為構成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罰款,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刑罰。辦稅人員屬於財務人員,財務人在與前公司進行離職交接時,應當去稅務局進行財務負責人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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