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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在外地上學的問題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就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答記者問。三部門宣布,我國將於5438年6月+2月開始使用新的教育儲蓄免稅證明,異地學生也可享受教育儲蓄優惠。根據三部門的決定,存款人在65438+2005年2月1日前提取其教育儲蓄的,提供給銀行的原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繼續有效;存款人在12、1之後提取教育儲蓄的,其提供的“證明”必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國家稅務局統壹印制、所在學校出具的新“證明”。不能提供教育儲蓄相關證明的,將不能享受教育儲蓄利息稅減免優惠。這將減少利用虛假教育儲蓄騙取免稅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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