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據《中辦、國辦關於規範政法機關保留企業管理的規定》(1999號)精神,“政府有關部門要支持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保障部門聯合興辦的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企業的發展”。
1.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保障部門聯合設立或認定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實體,刑滿釋放人員達到職工總數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準,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