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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劃轉

法律分析:按照中央關於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壹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統壹征收,其主要目的是通過改革,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構建起職責清晰、流程順暢、征管規範、協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機制,實現社保資金長遠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續增長。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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