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