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已補繳給職工(當年納稅調整增加)。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規定,可以在支付當期直接扣除。數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