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管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以上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