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國稅機關不辦理稅務登記證,屬於不作為,即違法行為,應依據《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