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三項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