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從事種植、養殖、飼養和捕撈業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免農業稅或牧業稅,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4.農民銷售農產品,月銷售額不足5000元或者每筆銷售額不足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
5.沒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農村攤販,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二、分析細節
要嚴格執行對農民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按照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門檻要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稅務機關接到報告後,要認真核查,對不執行政策和隨意更改的,要堅決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3.涉農企業有哪些?
涉農企業是指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研發、服務等活動,以及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銷售、研發和服務活動的企業。涉農企業通常包括四類:壹是為農產品生產提供生產資料和服務的農業企業;二是農產品生產企業;三是農產品加工企業;第四,農產品流通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