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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給我解釋壹下,公務員之間是夫妻關系,不允許在同壹事業單位擔任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的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壹是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的職務;

二是不得擔任“有上下級直接領導關系的職務”;

第三,“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組織,不得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因地區或者工作的特殊性質,需要靈活實行免職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擴展數據

區域回避?

第69條規定了“區域回避”。根據本法規定,實行地域回避的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

官方回避?

第七十條規定了官員回避的三種情形:“涉及自身利益”;“涉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所列有親屬關系的人的利益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遇到上述三種情形,應當向組織提出不參與公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除了公務員個人要求回避,只要符合這三種情況,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公務員回避,組織也可以直接決定公務員回避。?

參考資料:

章貢區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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