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的職務;
二是不得擔任“有上下級直接領導關系的職務”;
第三,“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組織,不得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因地區或者工作的特殊性質,需要靈活實行免職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擴展數據
區域回避?
第69條規定了“區域回避”。根據本法規定,實行地域回避的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
官方回避?
第七十條規定了官員回避的三種情形:“涉及自身利益”;“涉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所列有親屬關系的人的利益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遇到上述三種情形,應當向組織提出不參與公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除了公務員個人要求回避,只要符合這三種情況,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公務員回避,組織也可以直接決定公務員回避。?
參考資料:
章貢區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