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決定作出後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督促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承擔被強制執行後果的壹種程序。催告是強制執行決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決定作出後,應當給予當事人合理的自覺履行期限,在期限屆滿後,方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義務,這體現了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有利於行政機關把工作做細,把理說清,體現了對當事人的尊重,減輕了當事人的對抗情緒,有助於提高強制執行的可接受性。催告程序起到了強制執行的緩沖器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