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65,438+04%的,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企業按工資總額不超過2%的比例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0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