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購銷業務、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稅法規定應納稅的,稅務機關應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