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省稅務局簽發。
稅務機關對印制發票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級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在本地區增設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專用防偽產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殘次品和廢品應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式樣、規格、內容和印刷顏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因此,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會在開具的發票上寫明此發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