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壹項或多項公認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純商業經營除外;
2、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
3、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管理的科技人員,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員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在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5、有十萬元以上的資金,並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6、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術企業總收入、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之和應占該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8.有明確的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證書頒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從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並可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