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維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的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