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車購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
1.列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免稅圖冊的車輛;
2.未列入免稅圖冊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或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為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辦理免稅。
第三十七條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於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