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實施中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53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受理香港居民申請享受該安排待遇時, 如申請人是法人,其居民身份可根據香港有關當局簽發的公司註冊證(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實。 如果申請人是個人,他/她可以用他/她的香港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他/她上壹納稅年度在香港的納稅申報表來確定他/她的居民身份。稅務機關對申請人身份有懷疑,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不足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包括在香港以外註冊成立的法人,但聲稱其管控機構在香港的外國人,或只在香港短期逗留但稱其為香港居民的外國人等。,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以下簡稱香港稅務局)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在享受《安排》待遇的當年是香港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受益權人認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30號)第三條規定聲稱享有CEPA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以個人名義申請CEPA第十三條財產性收入相關待遇的申請人,應要求其表明身份,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30號。所以如果稅務局對妳公司的身份有懷疑,可以要求居民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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