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