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