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殊項目
1,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
2.當鋪老板賣死貨;
3.寄售業務銷售客戶寄售的商品;
4.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品和銷售集郵品。
2.特殊行為——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給他人托運;
2.代他人銷售商品;
3.將貨物從壹地轉移到另壹地(同壹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生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商品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無償送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