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和安全要求。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應當在確定采購需求時征求公眾意見。除非因技術復雜或特殊性質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采購要求應完整、清晰。必要時,應征求相關供應商和專家的意見,以確定采購需求。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如果已經進行了資格預審,在評審階段就不能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評審。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及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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