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
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應當先全面了解被查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稽查辦法,然後向被查對象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和需要準備的材料等。但是,對於被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被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它關系,應當自行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實施稅務稽查應當2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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